监督管理与服务
第十条 各盟市科技主管部门、高新园区委员会和科技服务机构应加强所在区域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宣传和咨询等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中填报企业基本信息,按时报送数据。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持认定文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事宜。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企业,应当在每年度终了后60日内,将本年度享受税收减免的相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对年度资料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按法定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十三条 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申报资料或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存在上述情形的企业,经认定办公室核实,2年内不得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质。
第十四条 参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及年度服务跟踪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及年度服务跟踪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违反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及年度服务跟踪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3年内不得从事认定相关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国家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本办法中相应内容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附件: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附件: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一)软件研发及外包
类 别 | 适用范围 |
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 | 用于金融、政府、教育、制造业、零售、服务、能源、物流、交通、媒体、电信、公共事业和医疗卫生等部门和企业,为用户的运营/生产/供应链/客户关系/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计算机辅助设计/工程等业务进行软件开发,包括定制软件开发,嵌入式软件、套装软件开发,系统软件开发、软件测试等。 |
软件技术服务 | 软件咨询、维护、培训、测试等技术性服务。 |
(二)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
类 别 | 适用范围 |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设计 |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以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等。 |
测试平台 | 为软件、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的开发运用提供测试平台。 |
(三)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
类 别 | 适用范围 |
信息系统运营和维护服务 | 客户内部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服务;信息工程、地理信息系统、远程维护等信息系统应用服务。 |
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 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IT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通讯服务等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类 别 | 适用范围 |
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 | 为客户企业提供内部管理、业务运作等流程设计服务。 |
企业内部管理服务 | 为客户企业提供后台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审计与税务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医疗数据及其他内部管理业务的数据分析、数据挖掘、数据管理、数据使用的服务;承接客户专业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服务。 |
企业运营服务 | 为客户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服务、为企业经营、销售、产品售后服务提供的应用客户分析、数据库管理等服务。主要包括金融服务业务、政务与教育业务、制造业务和生命科学、零售和批发与运输业务、卫生保健业务、通讯与公共事业业务、呼叫中心、电子商务平台等。 |
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 | 为客户提供采购、物流的整体方案设计及数据库服务。 |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适用范围 |
知识产权研究、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分析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教育课件研发、工程设计等领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