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经信委,科技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级海关办事处,各有关企业:
经研究,现将修订后的《内蒙古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内经高技字﹝2007﹞418号)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呼 和 浩 特 海 关
满 洲 里 海 关 国家税务总局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主办单位:伊金霍洛旗中小企业局(伊金霍洛旗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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