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促进外贸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市人民政府2025年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5日
鄂尔多斯市促进外贸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大力弘扬蒙古马精神,充分用好国内国际市场资源,立足建设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战略定位,聚焦全市外贸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传统外贸产业
(一)支持外贸市场主体发展。对新引进的市场主体,贸易型主体根据综合贡献(指标为带动外贸产业发展贡献,不包括税收等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贡献指标)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生产型主体根据综合贡献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对已经在我市开展外贸业务的市场主体,按照业绩增长综合贡献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奖励。
(二)支持国际市场开拓。支持市场主体参加境内外各类展洽活动,对我市组织参加的境内外展洽会和对接活动(含国家、自治区要求参加的展洽会),对展位费给予单次展会不超过10万元支持,一个市场主体年度不超过35万元。
(三)支持服务贸易发展。推动中医药(蒙医药)、建筑、保险、物流、文创等服务贸易出口,对服务贸易市场主体根据综合贡献给予不超过60万元奖励。
二、支持跨境电商新业态
(四)支持产业园建设。支持旗区(园区)建设跨境电商产业园,对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合作运营跨境电商产业园,逐步推动跨境电商产业园专业化、规模化发展,对具有一定规模的产业园给予3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支持跨境电商孵化培育。对跨境电商孵化基地按每孵化培育1个市场主体给予1.2万元奖励,每个基地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支持跨境电商市场主体。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开展跨境电商业务,鼓励旗区(园区)对新开店企业给予扶持,对新开店铺给予开店费、推广费及仓储物流费用的60%支持,单个市场主体不超过25万元。对通过独立站或第三方平台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根据综合贡献给予每个市场主体不超过100万元支持资金。
三、强化各类要素保障
(七)发放外贸“运力券”。全市设立500万元“运力券”资金池用于购买物流企业运力,“运力券”按分批发放、先到先得、总量可控的原则,对不超过物流费用的20%支持,单个市场主体每年“运力券”申领最高30万元。
(八)支持中欧班列开行。对进口货物在鄂尔多斯落地的给予4000元/箱(40尺箱)奖励,对在鄂尔多斯落地加工的再给予7000元/箱(40尺箱)奖励;对出口鄂尔多斯产品的给予6000元/箱(40尺箱)奖励(2个20尺箱折算1个40尺箱,笼车班列按照货运量折算40尺箱核算)。
(九)支持指定监管场地运营。设立800万元指定监管场地运营资金,支持鄂尔多斯机场管理集团开展水果、食用水生动物和冰鲜水产品进口业务,执行细则由鄂尔多斯机场管理集团另行制定落实。
(十)提升综合服务水平。对提供外贸综合服务的市场主体,根据服务情况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
(十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对年出口额不超过300万美元的市场主体投保出口信保执行自治区全额支持政策,对年出口额超过300万美元的市场主体出口信保费给予不超过10%的资金扶持,单个市场主体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产品,对于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费率不高于0.5%的,按规定给予实际担保费的60%支持,一个独立法人担保机构最高支持50万元。
(十二)支持国际认证。对取得海关AEO高级认证的,给予不超过认证费用75%的一次性扶持,单个市场主体扶持金额最高25万元;对在出口目的国注册自有商标的,给予不超过注册费用75%的一次性扶持,单个市场主体扶持金额最高30万元;对在出口目的国通过国际认证的,给予不超过认证费用75%的一次性扶持,单个市场主体扶持金额最高25万元;对在出口目的国获得产品外观、发明等专利授权的,给予不超过专利申请费用60%的一次性扶持,单个市场主体扶持金额最高25万元;对在海外成功维权并取得胜诉或和解成功的,按实际支付维权代理费的60%给予支持,单个市场主体最高100万元。
四、其它事项
(十三)本政策适用于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切实履行申请承诺,且诚信守法经营的市场主体。
(十四)本政策中涉及的国家、自治区级政策条款,奖补标准、方式以上级相关部门正式发文为准。除第(四)、(七)(八)、(九)项由市级财政承担资金外,其余条款所涉资金均由市、旗区两级按现行财政分担体制共同承担。
(十五)涉及扶持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牵头另行制定。
(十六)本政策由市商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有效期一年,下一年度根据政策成效及国家、自治区相关要求动态调整。
鄂府发15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