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财政厅关于推动农商互联完善农产品供应链申报的通知
(预通知)
各盟市商务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推动农商互联完善农产品供应链的通知》(财办建〔2019〕69号)、自治区商务厅 财政厅《关于上报〈内蒙古自治区推动农商互联完善农产品供应链实施方案〉的报告》(内商建字〔2019〕35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19年服务业发展资金(第一批)预算的通知》(财建字〔2019〕289号)要求,现将我区推动农商互联完善农产品供应链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订单农业主体、产销一体主体、股权投资合作主体的农产品流通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支持内容
1.建设或改造产地集配中心、冷库、产地仓等设施,配备产后清洗、加工、预冷、烘干、质检、分级、包装、冷藏等设备;
2.自建、合建产地移动型、共享型商品化处理设施。
(二)农产品冷链物流
1.建设具有集中采购和跨区域配送能力的冷链物流集散中心,配备预冷、低温分拣加工、冷藏运输、温度监控等冷链设施设备;
2.建立覆盖农产品加工、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的全程冷链物流体系;
3.建立内蒙古优势产区与国内主要消费城市的冷链物流体系,内蒙古优势产区建设汇转仓,主要一线消费城市建设异地仓,建立自有冷链运输车队。
(三)供应链末端惠民服务
1.建设或改造农贸市场、菜市场、社区菜店等农产品零售市场;
2.建设联合采购、统仓统配的加工配送中心;
3.直接设立销售门店或在批发市场、超市、菜市场等场所设立销售专柜、专档、专区等。
(四)提升标准化和品牌化水平
1.建立1种以上农产品全产业链标准的推广应用;
2.打造1种以上地域特色突出、产品特性鲜明的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
(五)步行街
建设智慧街区,优化农商互联对接,提升步行街展示和产销对接功能,
三、支持条件
(一)产后商品化处理设施建设
1.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在所在盟市同类主体中生产经营规模居前10位;
3.近5年无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
4.自建或合建的产地集配中心、冷库、产地仓已完工,正式运营1年以上或在建并于2020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建设及通过验收的项目;
5.自有产地移动型、共享型商品化处理设施需运营1年以上,租赁制需签订长期(5年以上)租赁协议;
6.使用率不低于50%。
(二)农产品冷链物流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在所在盟市同类主体中生产经营规模居前10位;
3.近5年无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
4.自建或合建的冷链物流集散中心,正式运营1年以上或在建并于2020年12月31日完成建设及通过验收的项目;
5.配置预冷、低温分拣加工、冷藏运输、温度监控等冷链设施设备,正常运行1年以上的;
6.冷藏能力同比提高50%;
7.冷藏设施辐射能力30%以上的主产区。
(三)供应链末端惠民服务
1.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在所在盟市同类主体中生产经营规模居前10位;
3.近5年无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
4.建设或改造农贸市场、菜市场、社区菜店、加工配送中心正式运营1年以上或在建并于2020年12月31日完成建设及通过验收的项目;
5.发挥公益性功能,稳定价格、解决“卖难”、做好应急保供等。
(四)提升标准化和品牌化水平
1.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近5年无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
3.应用已发布的农产品种植(养殖)、分拣、包装、流通、销售等全产业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及企业标准;
4.已使用2年以上的区域共用品牌,带动增收20%以上;
5.所在盟市标准化示范基地或示范企业,形成1种以上农产品全产业链标准化。
(注:农产品全产业链:是指农产品种养加工、检验检测、质量分级、标识包装、冷链物流、批发零售等各环节)
(五)步行街
1.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近5年无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
3.现有步行街已有农产品老字号、连锁化店面10家以上;
4新建或改造步行街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工并通过验收的,签订合约2年以上的农产品老字号、连锁化店面不少于10家。
四、项目支持方式和标准
(一)按照“菜单式、全公开、可追溯、问绩效”的方式管理,采用以事后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的“以奖代补”方式。
(二)重点支持农产品供应链体系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其中:农产品产后商品化处理设施建设及农产品冷链物流,支持比例不低于70%;提升供应链末端惠民服务能力、提升标准化和品牌化水平、优化重点步行街的农产品供应链产销对接功能,支持比例不高于30%。
(三)在选择项目时,原则上要选择主体投资和建设发生在2019-2020年,竣工验收在2021年之前的项目;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50%。
(四)支持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
(五)申报项目必须没有获得过财政资金支持,不论是哪个部门、何种支持事项,只要是以前获得过支持的,都不能纳入支持范围,坚决杜绝项目重复申报和重复支持(尤其是在外地注册法人但在本地申请支持或在本地注册法人但在周边地区建设项目的跨区域联动项目)。
五、项目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项目申报材料
1.盟市商务局、财政局出具的申报文件及综合评价意见,承办企业填写的《项目申请书》(详见附件1)。
2.承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3.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统计年报证明、符合网点规划的意见书。
4.项目建设方案,主要包括项目主体单位规模、经营业绩、工作目标、项目实施主要内容、工作措施、资金来源及资金使用安排、项目进度安排等。
5.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6.应对突发事件保障市场供给的应急预案(承诺书)。
7.经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企业2017-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项目申报要求
1.择优推荐。各盟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农商互联及优势特色农产品供应链情况,选择符合条件的、实力强、基础好、带动作用大、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工作,确保上报的项目真实可靠,严防弄虚作假,如若发现严查追责。
2.按时报送。各盟市商务局、财政局要认真组织,严格把关,实地察看,认真核查。请于2019年7月27日前将有关申报材料一式四份报送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同时将《推动农商互联完善农产品供应链建设项目汇总表》(详见附件2)的电子版报送自治区财政厅经贸处和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
3.保证质量。申报材料应一次性报送齐全,不得中途追加和修改,其中书面材料按A4纸张规格打印、装订成册。
商务厅邮箱:nmgswtzlp@163.com。
商务厅联系电话:0471-6945089
商务厅联系人:张丽萍
财政厅联系电话:
财政厅联系人:
附件:1.推动农商互联完善农产品供应链建设项目申请书
2.推动农商互联完善农产品供应链建设项目汇总表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9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