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3〕4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代理记账行业“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切实做好2023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做好2023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
(一)各盟市、旗县财政局应当认真组织做好2023年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工作,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六条关于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备案信息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的审核。
(二)2022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应当于2023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于2022年12月31日前跨旗县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向迁入地旗县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
(三)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旗县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旗县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但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旗县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旗县财政部门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二、进一步加强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监管工作
各盟市财政部门应当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精神,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的具体要求,继续开展代理记账行业“无证经营”和“虚假承诺”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具体整治工作待财政部发布通知后另行文安排),持续发力、久久为功,对违法违规行为坚持“零容忍”。同时,在推进行业整治工作走深走实的过程中,重点推动建立部门协同机制、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信用监管、强化队伍建设等,确保行业整治工作取得实效,逐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实现会计秩序有效整肃、执业风气全面好转。
(一)推动建立部门协同机制。积极推动建立与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间的综合监管制度,健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协同监管机制,整合监管资源,加强政策衔接,实现数据共享,充分运用其他监管部门共享推送的信息,及时掌握本地代理记账机构有关情况,全面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形成监管合力。
(二)创新和完善监管方式。将全覆盖核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重点专项检查等与代理记账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有机结合,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强化“互联网+监管”,对纳入监管范围的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更加科学精准的监管措施。坚持“从严监管、从严执法”,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加强行业信用监管。推动建立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分级标准,加快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联合惩戒,并完善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公示制度,加大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公开曝光力度。
(四)强化监管队伍建设。重点加强旗县财政局一线执法队伍建设,整合行政执法力量,推动执法力量下沉,分级分类分岗位组织专题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配齐配强与执法检查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为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提供坚实保障。
三、做好代理记账管理相关日常工作
(一)不折不扣落实代理记账机构审批告知承诺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实行代理记账机构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内财会〔2021〕1204号)要求,会同当地相关审批部门全面实施代理记账机构审批告知承诺制。同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代理记账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配合年度备案、日常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
(二)协调落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电子化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国办发〔2022〕3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会计行业执业许可证电子证照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1〕15号)有关要求,自治区财政厅已会同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完成本级电子证照制发的相关工作,后续将行文专门安排盟市和旗县财政部门落实。
(三)利用好“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是财政部门监管代理记账机构和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指定途径,各地应当以系统数据为基础开展监管工作,相关监督检查结果也应在该系统体现,方便社会公众使用查询。
四、鼓励培育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建立和发展
各盟市财政局应当严格按照《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规定,对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的组织建立、日常备案和工作报告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管,及时掌握本地区行业协会发展动态。各地区依法自发成立的行业协会,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完成注册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已经在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行业协会,应当在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包含协会基本信息及变动情况、会员构成及变动情况等),并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行业协会,财政部门应当对其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于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可疑基本信息或会员机构信息的行业协会,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对其进行核查确认,对确实存在不实信息的行业协会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在做好行业协会日常监管的同时,应当加强对行业协会的工作指导,引导行业协会做好政策咨询、法律维权、人员培训、市场拓展、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会员服务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执业标准制定、内部控制建设、诚信体系建设、竞争机制搭建、服务质量监督等方面的自律管理功能,运用信用记录、警示告诫、公开曝光等措施加大行业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力度,推动提升行业规范化水平,逐步构建行政监管和自律监管有机结合的共治格局。
五、加强对本地区代理记账管理工作的总结与分析
各盟市财政局应当根据2023年开展代理记账管理工作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备案的情况,形成本地区2022年度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加强对行业发展的前瞻性研究和数据分析。行业分析报告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和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基本情况、行业发展趋势特点、“放管服”改革举措、行业发展现存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并于2023年5月30日前报送财政厅会计处。
联系人:财政厅会计处 宫莉蓉
联系电话:0471-419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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