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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 税法授权事项建议(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平台  发布时间:2021-03-11 10:08:16  阅读量:7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契税法》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契税法》第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根据《契税法》上述授权,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税法授权事项建议》(征求意见稿),拟在征求意见基础上履行法定报批程序,与税法同步实施。

  现将《征求意见稿》公布,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下载和查阅,于2021年3月15日(周一)前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 系 人:赵 刚

  联系电话:(0471)4192726

  传真电话:(0471)4193116

  电子邮箱:2374836370@qq.com

  通讯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敕勒川大街19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税政处

  邮政编码:010098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税法授权事项建议(征求意见稿)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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