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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规定哪些不动产权利

来源:找法网  发布时间:2021-02-01 17:33:34

 一、什么是不动产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光是房屋等建筑物的权,包括集体土地权,森林、林木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海域使用权等等法律规定的关于“地权”的使用,都是《不动产登记》所规定的“不动产”的登记对象。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相关内容

  1、登记机构。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关于整合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土地登记职责的要求,征求意见稿明确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同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区域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登记簿册。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严格规范登记簿的管理有利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3、登记程序。为贯彻落实党、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实现服务的要求,本着简化程序、方便群众的原则,征求意见稿规定:

  (1)充分尊重申请人的意愿,允许申请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单方提出登记申请,在登记机构登记前还可以自愿撤回登记申请。

  (2)要求登记机构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为申请人提供便利。

  (3)严格受理期限,要求登记机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当场受理;登记机构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内容的,视为符合受理条件。

  (4)登记机构能够通过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4、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统一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重要内容,为加强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征求意见稿专设一章作出规定:

  (1)要求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级登记机构的信息要纳入统一基础平台,实现信息实时共享。

  (2)国土资源、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3)明确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有权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4)对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资料的使用进行规范。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规定哪些不动产权利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草案第四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1、集体土地所有权;

  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

  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5、建设用地使用权;

  6、宅基地使用权;

  7、海域使用权;

  8、地役权;

  9、抵押权;

  10、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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