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和共有产权房可以同时申请
申请人在申请共有产权房时,如果有公租房、公有售房的,在申请成功后要腾退所租住房屋。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后又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应当自入住通知送达后的90日起,停止享受廉租住房补贴,腾退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已享受征收(拆迁)住房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的,不得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主办单位:伊金霍洛旗中小企业局(伊金霍洛旗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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